玻璃版《天津日报》荣膺基尼斯世界纪录
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律师行业对国家GDP的贡献度(即律师行业收入占GDP的比例)已达2%,而美国更高,全美15万亿美元的GDP中,律师收入为1万亿美元,已达到6%。
在这种意义上说,如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对执政者行使权力予以规范,是未来的一个大课题。 关于如何推进宪法监督制度的争论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那么,如何既想赋予宪法实际效力,又要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反腐败,则是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重要考验。有人就现有法律体系能否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现有法律体系并不是按全面实施宪法的需要建设的,而是按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的,需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的需要为衡量标准,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所以,有人强调指出,应当建立以责任制约为内约机制,以各种监督机制为外约机制,内外部相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树立宪法权威,需要建立一种有限宪法作用观。这些观点容易误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实践中是明显有害的。
主要包括落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为执政党执政和治国制定必要法律,制定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程序法。应该来说,上述观点要么是明显错误的,要么是似是而非的。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反腐措施必须实行法律保留原则。
这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它的局限性在于法律不能限制公权机关的侵害,而政府可以随时满足自己的恣意而对法律予废予立。反腐专门机构依法成立,独立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高级官员重新"就业",必须经过一段"冷冻期",以确保与以往的工作彻底切割,不存在利益冲突。实行法治化反腐,必须防止斟酌执法便宜制度。
鉴诸于国外良好的模式,政府应努力达致的目标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划分之前提下,充分地培育和发展市民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基金会、学会等社会中间组织等。此种意义的法治除了要求上述形式法治的诸多质素以外,还要求法律必须切实促进人权的保障,全面维护人的尊严,有序而平等地促进公民的社会福利
不管你是什么背景的被告人,不论你是什么来历的被告人,面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时,是一种人生的遭遇。三是要反思司法程序究竟管什么。可以说,他已经获得了全国法院系统所有荣誉的大满贯。所以,犹如谁来保护公民一样,谁来保护法官其实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
看到李和鹏的案例,我首先想起了前不久媒体报道并已获得无罪判决的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有鉴于此,同样都是人,作为司法人员,我们就需要反思我们是如何对待别人的?如果我们不幸成了被告人,我们自己有什么权利?当我们掌握决定别人命运权力时,我们是如何慎行手中的权力?每当此时,我们才发现司法程序是多么重要,审判独立是多么必要,获得有效辩护权是多么需要。从李和鹏首先提出的回避申请就可以看出,法律监督何处去,应该不仅仅是检察院一家需要考虑的问题。那就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这些荣誉称号可能有问题,抑或是事实不属实,也可能是程序有不当;第二,个人有问题,也就是在荣誉面前经受不住金钱与美色的考验,从而变质了、变坏了。
一是要反思荣誉称号究竟是什么。按理来讲,如此众多的荣誉称号还不能保证他不断进步乃至平安无事。
由此看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就需要认真反思。【注】作者是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主编 进入专题: 法官 。
本案是否存在打击报复情形,外人不便妄加猜测。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借机报复的情况,许多案件已经有了说明,如海南雷霆案。如果上述两个问题不存在,那就说明有可能存在其本人所反映的遭遇打击报复之嫌。由此可见,所谓司法程序就是保护任何一个可能受到国家指控、公权追诉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正义。为什么同样会遭遇国家机器的指控与追诉?对此,我们禁不住不由自主地要发出一声叹息? 毋庸讳言,这位院长显然经历了足够多的锻炼,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取得了足够多的成绩,获得了足够多的荣誉。获得荣誉称号之后怎么办,看来不仅仅是获奖者本人的事情。
同样是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同样是一位河南的基层法院院长,同样是一位足以掌握别人命运的基层法院院长。二是要反思法律监督究竟做什么。
一个基层法院院长,其从被调查、逮捕、起诉以及无罪释放的特殊经历,不禁让人感慨万千、唏嘘不已。但此时同样重要的是,你还有一份待遇,一份受到法律保护、人人可能享有的被告人权利的待遇。
从遭遇到待遇,正是一个国家走向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不算惊天动地的故事,还算比较幸运的结局,却道出了一番令人痛心疾首的诘问:一个法院院长竟然可以受到如此恶劣的对待,更何况一般的平民百姓?一个法院院长正常执法竟然可以得到如此残酷的对待,更何况一般的政法干警?一个法院院长自认为了解看守所等办案场所竟然可以遭到如此花样百出、推陈出新的对待,更何况更加残忍与凶恶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无怪乎这位法院院长要发自内心地感叹百姓更难?还说若再有执法机会将更加重视被告人权利? 今天我又读到一个与其类似但又未必相似的案例。
通过李和鹏法官的遭遇,我们再一次证明了一个真理,那就是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无论是你是官员还是百姓,不论你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是如此。本文主人公李和鹏法官曾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两次,二等功一次,此外,还获得了河南省优秀政法工作者河南省优秀青年卫士河南省十大杰出法官全国青年法官标兵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等荣誉桂冠。在法律没有最后确认之前,所有的说法只能算是一种主张。刘德山也好,李和鹏也罢,当站在被告人席上时,就已经不是一名法官,而是一名普通的被告人
在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不过起了一个传声筒的作用,真正下结论的是政法委组织的三堂会审。我所在的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就已经独立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理位置。
后来,司法不同于行政的独立理念逐步形成,法院才逐步搬出政府大院,独立办公。在公检法之上设政法委作为协调领导机构,更是加剧了这种三堂会审制度。
这种司法地理结构安排还是因为传统的司法和行政混合体制及专政论根深蒂固的影响。他不服,认为自己的牛没有染病,要我帮他打官司,提起行政诉讼,讨回损失。
找到法院后,我恍然大悟,为什么他老是说官司打不赢。法院也要建在相对僻静独立的角落,最好能够远离闹市,免受尘世的骚扰。客观上把本应相互制约的三家单位捆绑成为一个协同合作团体,自觉不自觉地按照流水线作业,基于熟人关系、面子观念,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往往会不由自主地沿着最先接手案件的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运行。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重于法理的熟人社会,官司还没开始,法官的立场就可能已确定。
在去宁波的火车上,他一路将案子的前因后果讲给我听,不时露出一副比窦娥还冤的表情,强调自己的牛没病,农业局罚错了。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
让人们得以对司法改革再怀希冀。即使是一个铁面无私的法官恐怕也不会在审理一个外省农民告自己门当户对的政府机关时不受任何人情世故的影响。
1999年5月,一位老乡找到我,寻求一桩纠纷的解决办法。我看到这幅情形,不由得也打起了退堂鼓,最后官司不了了之。